海關調整預報艙單規定,艙單務必今天16:30前發送,否則將面臨罰款
2019-11-18 09:46:19
為配海關總署2019年第144號公告實施,《海關預配艙單發送》業務板塊將與海關同步進行調整。調整時間為2019年11月14日下午17:00至2019年11月15日上午8:00。還請各位艙單發送客戶,務必早于11月14日16:30前完成艙單發送和回執接收,以免影響后續出口操作。
根據海關最新出境水運貨物艙單電子報文格式更新要求,以下7項內容變更為非必輸項。原網頁錄入客戶,針對以下內容無需再做錄入。原報文導入客戶,原報文格式則無需進行變更,可直接選取錄入信息。- 3.Contact Name Of Consignee 收貨人具體聯系人名稱(3選1)
- 4.Telephone No. 收貨人具體聯系人電話E-Mail
- 7.Notify Party-1 Code 第一通知人代碼
傳輸的數據不準確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相關電子數據,影響海關監管的,予以警告,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??!
出口:集裝箱貨物,在開始裝載貨物的24小時以前發送,集裝箱貨物,航程24小時以內的,在開始裝載貨物的4小時之前發送!
進口:集裝箱貨物,在開始裝載貨物的24小時以前發送,經境外港口轉運的,在最后一個境外轉運港裝船的24小時以前發送。按海關最新通知:自2019年11月15日起,出口/轉口中國大陸必須在裝船前24小時以內,提交完整、準確的艙單數據,對超過時限傳輸艙單電子數據或傳輸的電子數據不準確的物流企業,予以警告,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。同時,發貨人代碼、收貨人代碼、收貨人具體聯系人名稱、收貨人具體聯系人聯系號碼、通知人代碼等數據項將從艙單中刪除。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44號《關于調整水空運艙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》
114號公告中要求,海關對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時限進行嚴格檢查,對超過時限傳輸艙單電子數據的物流企業,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20號)第22條第4款規定,未按照規定期限向海關傳輸艙單等電子數據、傳輸的電子數據不準確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相關電子數據,影響海關監管的,予以警告,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,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。
- 24h,集裝箱貨物,在開始裝載貨物的24小時以前發送
- 4h,集裝箱貨物,航程24小時以內的,在開始裝載貨物的4小時以前發送
- 2h,非集裝箱貨物,開始裝載貨物的2小時以前發送;國際轉運貨物、空箱,在開始裝載貨物、空箱的2小時以前發送
- 24h,集裝箱貨物,在開始裝載貨物的24小時以前發送
- 4h,集裝箱貨物,航程24小時以內的,在開始裝載貨物的4小時以前發送
- 2h,非集裝箱貨物,開始裝載貨物的2小時以前發送;國際轉運貨物、空箱,在開始裝載貨物、空箱的2小時以前發送
(來源:物流巴巴)